根据《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货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整改不合格或者超过一年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
按照规定,我处拟对辖区内部分已逾期未年审的企业予以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七天,对此存在异议的,请联系皇冠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中国科学院】@运输管理处,联系电话:0512-6525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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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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